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在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中对“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这一特殊检察制度,充分体现司法文明关怀,近日,南谯区检察院对办理案件中的一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关护、救助活动,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小丽(化名,女,2005年出生),母亲系精神病患者,平时跟外公外婆在滁州市区上学、生活,寒暑假回乡下跟父母团聚。2016年暑假至2018年8月份,被害人小丽放假回家中居住期间,其父亲胡某趁其睡觉之际,对其多次实施强奸、猥亵。 该案由南谯区检察院未检专案组检察官张万香同志承办。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该起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庭具有非常特殊的情况,被害人年幼,其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父亲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家庭现无经济来源,检察官对此积极采取了一系列关护、救助措施。 一、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与本院控申部门联系,联合对被害人家庭开展司法救助,及时开展调查走访,现已被区政法委审批通过救助1万元。为保障被害人稳定、健康成长,确保其最低生活保障,承办检察官又联合被害人所在村委会、镇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为被害人申报办理低保救助,为其稳定、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二、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承办检察官本身即具有心理咨询师的学习经验,在小丽外公的陪同下,轻声细语的询问小丽,充分了解发案后其思想和心理状况,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为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检察官没有到其社区和学校走访,采取电话跟踪回访,询问、关心其生活、学习等情况。同时,检察官教育提醒小丽临时监护人(被害人外公)对其身心要多加关心,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为其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目前被害人情绪稳定,已安心上学,成绩也较原来有所提高,重拾起生活的信心。 三、申请变更监护人。 因该案特殊性,被害人唯一监护人是其父亲,而其父亲又是实施侵害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现被羁押。为有利于被害人身心健康成长,依照法律规定,经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同意并申请,检察官联系相关部门申请撤销被害人父亲监护人资格,将被害人监护人变更为其外公,以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南谯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检案件中,积极探索多元化未成年人关护、救助方式,不拘泥于就案办案,更对的是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尽量削弱犯罪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健康快乐成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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