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5年1月3日在南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4年检察工作回顾
2024年,区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围绕中心大局,在护航高质量发展中主动作为
坚持为大局服务,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抓手,找准检察履职与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切入点、着力点,扎实做好检察环节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
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投入平安南谯建设,宽严相济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182人、不捕170人,提起公诉328件447人、不起诉83人。启动快速响应机制,第一时间介入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全程跟进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案件质量。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做到既不“拔高凑数”、也不“降格处理”,审查起诉黑恶案件2件21人,提起公诉1件9人。协同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针对社会治安等领域突出问题,结合办案,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5件,促进源头治理、前端治理。打好“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收官战,倪某某洗钱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依法平等保护,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56人,起诉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7人,纠正涉企民事执行、刑事执行案件9件。依法保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权,针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较多的情况,实行“白名单” 动态管理,监督简化外出审批65人次。深化落实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检察长共接访企业家24人次。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滁州市某企业资金管理漏洞等问题,对该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法治体检”,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帮助企业完善内控制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聚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打造“知心谯”知识产权工作品牌,围绕团队建设、协同保护、综合履职、案例培育等方面精耕细作、持续发力,逐步搭建起知识产权“连心桥”,品牌影响力显著提升。全年审查起诉知识产权案件27件46人,提起公诉23件45人,办理综合履职案件6件,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158万余元。主动提请省、市检察机关联合会商研讨,顺利办结全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获评“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检察联盟2024年度典型案例”。《检察日报》75华诞·检察答卷专栏,大篇幅报道我院“知心谯”为新质生产力护航经验做法。
倾力开展长三角检察协作。牵头与南京市浦口区、马鞍山市和县、滁州市全椒县检察机关签署《协作框架协议书》,进一步扩大跨区域检察协作“朋友圈”。加强生态保护协作,认真办理最高检交办的“南京浦口装运建筑垃圾到南谯区倾倒”的线索,向浦口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3件,督促处置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800余吨。加强知识产权协作,举办了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检察联盟案例研讨暨庭审评议活动。“以高质量跨区域检察协作助力长三角毗邻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案例作为全市检察系统唯一案例入选滁州市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案例集。
二、践行司法为民,在守护高品质生活中倾力而为
坚持为人民司法,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牵引,加强民生司法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民生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保护特定群体权益。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对某公司在滁州设立分站对外承接美团外送业务,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监督,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联合区总工会建立“工会+检察”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协作机制,运用“支持起诉+诉前调解”的方式,帮助39名农民工讨薪维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督促4件案件犯罪嫌疑人支付欠薪30余万元。加大困难妇女、残疾人和军人军属司法救助力度,办理相关案件16件。践行“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理念,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帮助一名精神残疾被救助妇女解决户籍、低保等问题,并联合区妇联定期开展跟踪回访。
守护群众身边的安全。统筹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双责同追”,立案相关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件。赵某某购买大量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雇人贴牌多种著名品牌商标,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不仅侵害企业权益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我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支付惩罚性赔偿35万余元,同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就住宅小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外墙脱落等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件,相关部门组织物业公司积极整改,协同构建安全、文明的人居环境。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温暖控申”亮面建设,运用释法说理、领导包案、公开听证等多种措施,持续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妥善办理群众信访183件次,全年未发生涉检赴省进京越级上访情况。全面准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近9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依法得到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探索“检察听证+”工作模式,举办刑事、民事等各类听证107件次,对矛盾集中、专业性强的29件案件引入律师、人民调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业人员参与听证,同步开展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化解等工作。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立“小雏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专司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依法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7人、起诉5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综合运用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举措,矫正涉罪未成年人行为偏差。对4名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经监督考察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开展以“检教同行,共护成长”为主题的系列检察开放日和送法进校园活动,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授课28场次。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针对部分商家向未成年人售烟、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等违法情形,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齐抓共管创建未成年人“零触烟”环境。
三、聚焦主责主业,在深化高水平监督中敢为善为
坚持为法治担当,紧紧扭住法律监督这个根本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通过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持续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提出书面侦查活动监督意见36件,监督撤案11件,监督立案7件,及时追捕、追诉25人。加强行刑衔接,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人。陈某海生产销售假药案获评“2023-2024年度安徽省药品行刑衔接典型案例”。深化审判活动监督,提出书面监督意见7件,对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件。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对社区矫正监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24件,对财产刑执行提出纠正意见15件。完善法法衔接机制,规范提前介入、移送审查起诉以及量刑建议等工作,受理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11人,做到100%提前介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起诉行贿犯罪2人。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受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83件,其中对民事生效裁判提请抗诉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9件。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对10余件涉及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均被采纳并改判。聚焦土地征迁、婚姻家庭等领域民事纠纷案件,大力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有效减轻群众诉累。在一起土地征迁领域确认合同无效案中,原审原告系重度残疾人,因不服处理结果多年信访,我院受理后依法开展监督,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耐心释法说理,推动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做实行政检察监督。受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46件,提出检察建议45件,其中对行政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法院予以采纳,在全市率先取得该类型监督突破。国家生育政策变化后,未执行终结社会抚养费案件仍然存在,部分被强制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消名单,遂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案件12件,切实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助力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地落实。规范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办结行刑反向衔接案件56件,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36件,均处罚到位。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1件,发出检察建议26件。立案民事公益诉讼10件,移送市院审查起诉5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开展茶产业保护公益行动,与区法院、区农业农村局、施集镇人民政府等8家单位联合签订了《关于联合保护中国农产品标志性品牌“西涧春雪”的实施意见》,助力南谯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针对辖区内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在全区开展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查处多起违法违规取水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做优数字检察工作。运用自建及推广模型29个,成案226件。2个自建模型上架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2个自建模型向全市推广运用。运用“带病驾驶”监督模型,排查出辖区内存在部分禁驾疾病患者仍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依规开展核查注销等工作。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中,租赁方在收取租金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纳税的问题,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监督线索35条,锁定应纳税而未缴纳的相关企业情况,向税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5件,涉及租金600余万元。
四、强化自身建设,在打造高素质队伍中奋发有为
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一体推进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检,努力锻造堪当时代重任的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融入到检察履职全过程,举办专题辅导,组织政治轮训,更加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区委、区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24次。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舆论引导,讲好检察故事,多项工作被《检察日报》《人民监督》等中央媒体刊发报道。持续擦亮“检察蓝·安心谯”党建品牌,促进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基层党建工作做法获全区推介。
全面提升队伍素能。落实人才强检战略,3人分别入选全省数字检察、行政检察、巡回检察人才库。强化实战实训,大力培养干警出庭公诉能力,举办了省级知识产权案件观摩庭和市级涉黑涉恶案件观摩庭。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形成检察理论研究成果11篇,承担的省检察院课题顺利结题,2篇论文在全市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中获奖。优化领导班子配置,进一步增强班子整体效能。重视年轻干警成才成长,吸收素质过硬的年轻干警担任党务干部,提拔两名年轻干警担任部门负责人,拓宽锻炼平台。
稳步推进改革创新。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工作机制,对规定范围内事项提请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刚性。深化“府检联动”,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业务交流及联动活动20余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探索开展促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督察监督工作,助力依法行政。完善一体履职机制,打破条块分割、部门壁垒,各业务部门间移送法律监督线索8件,检察官跨部门、跨条线办案79件,检察办案更加优质高效。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依托“人大+检察”“政协+检察”等工作机制,拓宽监督途径,畅通联系渠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各界群众参加检察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435人次。向区人大、区政协报告了“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汇报。主动接受区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指导,化解多起矛盾纠纷。深化检务公开,发布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615条。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办理阅卷156人次。
深化落实严管厚爱。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认真抓好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交流研讨、警示教育、现场教学等环节,促进全体干警准确掌握、严格执行党的“六项纪律”。立足抓早抓小,规范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全年无干警违纪违法发生。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全院干警共填报“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61条,切实做到“逢问必录”。扎实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案件评查378件,完成全市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院获评第十三届安徽省文明单位、全市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先进集体等荣誉,4件案件获评省级典型案例,10人次获得省市区级表彰,长三角检察协作、数字检察、虚假诉讼等12项工作经验被上级院转发推广。同时,在文明创建、平安建设、基层党建、普法宣传等工作中也取得较好成绩。各项检察工作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是区委正确领导、区人大有效监督、区政府大力支持、区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中心大局的举措有待进一步细化,服务市场主体主动性还不够;二是检察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有影响力的法律监督案件较少;三是队伍建设还存在短板,争先创优的氛围不浓,队伍活力仍需增强。对此,我们将紧盯不放,认真解决。
2025年检察工作安排
2025年,区检察院将紧紧依靠区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检察实践中,高质效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南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更加有力护航发展大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优化检察护企惠企举措,更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打造“知心谯”知识产权工作品牌为牵引,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综合履职,更实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开展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高质效办理跨区域案件,更好服务保障浦口-南谯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助力美丽南谯建设。
二是更加有力维护安全稳定。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强化风险源头防控,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推动从“治罪”走向“治理”。
三是更加有力提升监督质效。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化批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民事检察监督,深化虚假诉讼及民事深层次违法监督。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依法规范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抓好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办案,积极稳妥办理新领域案件。加强数据整合和技术支撑,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工作。
四是更加有力增进民生福祉。积极回应民意关切,紧盯新业态就业群体、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以及食品安全、公共安全、教育、医疗等民生热点,坚持“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加大监督办案力度,助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不断凝聚“六大保护”合力。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机制。
五是更加有力锻造过硬队伍。巩固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领域各项改革,不断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锻炼,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全面准确把握最高检“一取消三不再”主旨要义,坚持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主线,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检,加强检察权监督制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区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奋力开创南谯检察工作新局面,努力为现代化新南谯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2.“白名单”动态管理:是指对日常表现良好且无不假外出脱管记录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托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安排专人与社区矫正部门对接,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简化原有的事项告知、申请程序、审批手续等请假流程,做到及时审批、应批尽批。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4.检察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5.虚假诉讼: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6.行刑反向衔接:指检察机关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
7.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团体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发现的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8.“三个善于”:是指最高检提出的“三个善于”理念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性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9.“一取消三不再”:是指2024年10月15日、16日,最高检先后召开检委会(扩大)会议和党组会议,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为基层减负的措施,提出“一取消三不再”即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10.从“治罪”走向“治理”: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仅要运用刑事手段对犯罪者进行惩治,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预防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1.“三个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18日印发并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2015年3月30日印发并施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21日印发并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附件2:
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微信公众号:滁州南谯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