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能,近日,南谯区院监所科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严格执法,跟踪监督,成功监督全市首例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案。
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6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4日,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解除监视居住。2013年5月15日,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因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徐某有暴力伤害他人前科,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特向南谯区法院申请对徐某强制医疗。2014年3月26日,南谯区法院对徐某依法做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
强制医疗决定作出后,法院未及时交付执行,徐某一直在家。我院监所科经调查核实情况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61条第2款、662条的规定,于6月4日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南谯区法院采纳并纠正,于6月11日将强制医疗决定书交付南谯公安分局执行。
南谯区公安分局在收到南谯区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后,即将被强制医疗人徐某送交滁州市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人徐某的监护人向公安局和精神病医院提供了南京某医院病历,病历显示徐某精神病现已康复,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科拒绝收治。期间又因被强制医疗人徐某的监护人不服法院决定,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且在审理之中,导致南谯区公安分局交付执行困难。
监所科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指出并纠正了强制医疗机构拒绝收治的错误做法,并前往区公安局与分管领导、执行民警当面协调,详细讲解关于强制医疗执行的法律规定,排除其畏难情绪,同时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将徐某交付强制医疗机构执行。
在监所科的跟踪监督下,南谯区公安分局与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科再次联系沟通,并最终达成共识,将徐某收治。现徐某已在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科接受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新职责,首次开展此项监督工作难度很大,监所科迎难而上,吃透法律,咬住不放,终于成功纠正滁州市首例强制医疗执行案。此次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成功,是新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有力贯彻,保障了刑事执行活动依法公正的执行,维护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