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公开
南谯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时间:2017-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谯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一般公共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

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反贪局、反渎局、预防局、案管办、控申科、监所科、民行科、公诉科、政治处、纪检组、法警大队、研究室、技术科14个科、室、局、队。

二、部门主要职能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并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2017年度公共预算支出情况及收支情况变化的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694.34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拨款563.33万元,罚没收入131万元。与2016年预算相比,预算总收入增加143万元,增长26%。主要由于基本支出收入增加。

2017年预算支出合计694.34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拨款563.33万元,罚没收入1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2017年度预算354.6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工资支出和日常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与2016年预算相比,增加35万元,主要是由于工资调整导致的工资福利支出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7年度预算36.32万元,其中:“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预算36.32万元,用于院退休人员支出。与2016年预算相比,增加2.52万元,增长7.5%,主要是退休人员增加和退休工资调整。

3、“医疗卫生”2017年度预算34.6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与2016年相比,增加3.92万元,增长12.8%,主要是医疗保障缴费基数变化引起的数额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2017年度预算53.71万元,主要用于本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与2016年预算相比,增加5.23万元,增长10.8%。主要是工资增长导致的缴费基数增加。

5、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2017年度我院机关运行经费212.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行政运行,购买货物和服务。

政府采购情况:2017年我院政府采购支出主要是在建检务大厅后续工程款及装修费用。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截止2016年末,我院保有办案用车5辆。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2017年,我院未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四、南谯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及变化情况说明

1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单位:万元)

项 目

因公出国

(境)费

公务接

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合计

公务用车

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金 额

1.80

18.7

20.5

2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预算为单位汇总数。南谯区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预算数20.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1.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8.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无因公出国(境)预算经费,与2016年相比,无变化;

2)公务接待费预算 1.8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外县(市)部门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26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南谯区区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12号)规定。比2016年减少0.5%,主要由于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安徽省委省政府“禁酒令”等政策后公务接待减少;但公务接待支出基数小,变化幅度不大;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18.7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费,包括燃料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保险等支出,主要用于单位办案。与2016年预算相比,无变化。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执法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附件: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