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辜某就职于滁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自动化电器工程师的职位,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山东现场安装、调试项目设备,为期三个月,但该期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请假外出期限,同时也不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要求,因此南谯区社区矫正局一直未予批准。近期,该公司收到对方公司的律师函,表示因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完成生产线设备的安装、调试,将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由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南谯区检察院了解这一情况后,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协商解决辜某请假外出的诉求。
会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介绍了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公司生产经营存在的困难;南谯区同乐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介绍了辜某日常监管表现;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执检干警根据市检察院及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滁州市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详细阐明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并表示要处理好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与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社区矫正效果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
最终,经南谯区检察院、滁州市及南谯区司法局共同商议决定,由滁州市司法局和南谯区司法局各自依法按照审批权限审批辜某请假事宜。同时为了防止辜某请假外出工作期间出现脱管,委托辜某工作地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协管,确保“既要放得出,又能管的住”。
下一步,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托“府检联动”和会签文件精神,持续强化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管与检察监督紧密结合,积极回应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诉求,让企业负责人看到我们的真心和诚心,真正帮助企业解难题、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