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南谯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承办人在副检察长陆军的带领下,赴常山林场对被毁林地恢复情况再次进行现场勘察,跟踪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经实地走访发现,被毁林地并未得到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徐某某租赁原常山林场场地5850平方米成立废石来料加工场,双方签订了《茶园营林区住宿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该石料加工场用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签订后徐某某仅交了第一年的租金。生产经营至今该石料加工场实际占地面积为11.4亩,其中非法占用林地3余亩,该场添置的相关配套设施、运送石料的车辆对林地造成破坏,原有林木、植被遭受严重毁损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等对林业资源造成损害。对此,滁州市林业局一直未作出相应处罚。
南谯区检察院认为,徐某某投资建设的石料加工场损害林业资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林业管理部门的查处。滁州市林业局作为原常山林场的行政管理机关,对徐某某投资建设的石料加工场上述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南谯区检察院于2018年9月14日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滁州市林业局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对徐某某经营的废石来料加工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虽然滁州市林业局于2018年10月回复称已经依法对徐某某非法占用破坏林地的行为立案并进行处罚,但南谯区检察院经多次回访涉案现场发现,徐某某一直未完全履行该处罚决定,涉案林地也一直未得到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将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扎实做好下一步工作。(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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