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案发时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且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两次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经过滁宁快通一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公诉检察官当庭发表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告诫大家要珍爱生命,文明驾驶,不可逾越、触碰法律红线,做一名学法、知法、懂法、护法的公民。在最后陈述阶段,两名被告人对触犯法律行为悔恨不已。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