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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谯区院:规范涉案财物处理 保障被告人权利
时间:2014-11-11  作者:魏彪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于2014年3月28日接受一起由河南省巩义市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郭某、马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并向本院随案移交包括有现金、手表、戒指、项链、挂坠、手机以及轿车、电子干扰器等涉案款物。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在接收案件时进行审查,并对涉案款物逐一进行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场所和去向,建立专门台账,严把涉案物品的进出口关。同时,及时对扣押的财物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本院公诉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向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对本案作出有罪判决,没收了轿车、电子干扰器等犯罪工具,同时,将部分涉案财物返还被害人。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我院检委员会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规定,经讨论决定,除协助区法院扣除罚金,以及没收作案工具和返还受害人之外,剩余的8.04万元现金及戒指一枚、项链一条、挂坠一个、手机一部、手表一个均认定为被告人的非涉案财产,在本案诉讼程序现已终结后,依法予以返还其本人。

  南谯区检察院着力加强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精心管单,细心管物,用心管钱,通过台账所反映的相关案件流程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管理,严格规范涉案款物的管理。